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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律宾国家警察总部刑侦大队在马尼拉4号码头逮捕了一名37岁的摩的司机,并将其移交给宿务市警察局,后者涉嫌强奸其11岁邻居。警方获取的闭路电视视频显示,嫌疑人在3月7日骑着摩托车,受害女童坐在后座,他将女童带至一处偏僻地区,在那里向其实施猥亵行为。
案发后,嫌疑人注意到一个警察检查站,随即将其转交给另一名摩的司机,自己则逃往马尼拉敦洛区,当局随后在那里将其抓获。嫌疑犯将根据第7610号共和国法,亦即《儿童免受虐待、剥削和歧视特别保护法》面临指控。
据了解,嫌疑犯接近受害女童,给了她200披索,女童便跟他走了。受害女童今年11岁,倘若在学校里求学,今年差不多是就读小学5年级,按理应该已懂得分辨是非对错,知道即使嫌疑人是她的邻居,也不会平白无故给她钱,何况他给她钱是有所图,要女童跟他走,她怎么还拿对方的钱并跟他走呢?嫌疑人可能是告诉受害女童要给她200披索,而且要骑摩托车带她四处走走。她应该知道对方是摩的司机,他的摩托车是用来谋生,哪有空闲在工作时间带她去兜风。为人父母者平时应该告诉自己的女儿,不能单独跟成年异性在一起,即使对方是相熟的人也不能例外。
嫌疑人同时也给了受害女童父亲6000披索,以协助其逃跑。看来,他能够顺利到达马尼拉4号码头,应该是得到受害女童父亲的协助。不知道他向受害女童父亲求助时,对方是否已获悉其女儿遭受他施暴?倘若是的话,那这个父亲根本就没有人性!如果女童的父亲已获悉其女儿遭到嫌疑人猥亵,还协助他逃跑,那么他为了6000披索而协助对方,这简直就是在出卖自己的女儿!
即使他并非协助嫌疑人侵犯自己女儿的帮凶,也没有把女儿的肉身当作商品卖给对方,但就协助对方逃跑这件事,就已经愧对其女儿。他若是知道自己的女儿遭施暴,不但不能协助嫌疑人逃跑,反而应报警逮捕对方,他简直就是一个失败的父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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