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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为与女主播谈恋爱,卖房打赏200万,又转账70万,分手...

时间:2026-4-9 14:44 0 127 | 复制链接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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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记者从山东高法获悉:大帅与网络主播小美经某直播平台相识确立恋爱关系。恋爱期间,大帅为提升小美直播间人气、维系恋爱关系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,先后在多个直播平台向小美打赏累计200余万元,另通过银行、微信转账支付70余万元,并出售了自身名下唯一住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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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双方分手,大帅以案涉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,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且自身陷入经济困难,诉至法院请求小美返还全部款项。小美则抗辩大帅的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,不符合赠与撤销条件,且款项多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,拒绝返还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,应结合交往过程、财产价值、经济能力区分一般赠与与附条件赠与。一般情况下,小额合理财物属无偿赠与,交付即生效;大额财物赠与未明示但暗含缔结婚姻、共同生活愿望的,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,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可主张返还。

本案中,双方以夫妻相称、共同居住、商议结婚及见家长事宜,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明确,案涉大额转账与打赏均属附条件赠与,现双方分手赠与条件未成就,小美应予返还。其中,银行、微信转账部分扣除“520”“1314 ”等特殊含义金额并抵销往来后,小美应返还18万余元;直播打赏部分,大帅明知平台规则与主播非全额获益,打赏超出普通粉丝范畴,其本人获得直播服务与精神满足,对损失存在一定过错,结合小美在平台按比例抽成后获得的实际获益,酌情支持返还70万余元;法院判令小美向大帅返还共计80余万元。

一审判决后,小美不服遂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综合过错、同居时间、平台分成等因素酌定返还金额,认定事实清楚、适用法律正确,遂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原文章标题:《男子为与女主播谈恋爱,卖房打赏200万,又转账70万,分手后起诉返还,法院:返还共计80余万元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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