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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“介绍生意”为名实施抢劫,男子获刑二年十个月

时间:2026-6-24 10:01 0 115 | 复制链接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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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湖北来凤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,被告人杨某以介绍生意为幌子,将被害人诱骗至偏僻路段后实施抢劫,最终受到法律制裁。

2025年12月25日,被告人杨某假借给被害人田某某介绍窗帘生意,约定碰面,随后一同前往“客户”家中。

见面后,杨某驾车载着田某某驶向目的地。然而,车辆并未开往任何客户家中,而是驶入了村子附近一条偏僻的乡村公路。

到达偏僻路段后,杨某锁住车门、关闭车窗,向田某某提出“借钱”的要求。田某某表示自己没有钱,杨某便要求查看田某某的手机,遭到拒绝。

见田某某不肯配合,杨某从主驾驶位爬到车后排,用右手控制住她的脖子。田某某因害怕,只得将手机交给杨某。杨某拿到手机后返回主驾驶位,并称自己因欠债被逼无奈,要向田某某“借”2万元。

为了使其行为看起来像普通的民间借贷,杨某当场写下了一张欠条,内容为“2025年12月25日借到田某某2万元,还款日期2026年5月30日,还款共计2万2千元”。

经查看,田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中一共只有2000多元。杨某并不满足,转而操作她手机上的支付宝借呗,申请借款1万元。他要求田某某进行人脸识别,待钱款转入她的银行卡后,再充值到微信,最后通过微信转账将1万元转入了自己的微信账户。

得手后,杨某又继续操作田某某微信上的微粒贷,再次申请借款1万元。微粒贷工作人员打来电话核实情况,并要求田某某关闭扬声器、进行电话录音。由于扬声器关闭后田某某听不见对方声音,全程没有说话,工作人员询问是否自愿、是否为刷单或诈骗等问题后,因审核未通过,这笔1万元的借款未能成功放款。

杨某随即修改了欠条内容,将借款金额改为1万元,还款金额改为1万1千元。

作案后,杨某驾车将田某某载回城里。下车前,杨某拿出一把刀具,威胁田某某不准报警,随后驾车离开。

在车辆行驶至桥上时,杨某将借条和作案用的刀具一并扔进河里,企图销毁证据。

2025年12月26日,杨某在准备前往公安机关投案的途中被民警抓获归案。到案后,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。

2026年1月23日,杨某亲属代为退还给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0000元。

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杨某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,构成抢劫罪。杨某系自首、认罪认罚、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,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;但其持凶器抢劫,酌情从重处罚。其中1万元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,系犯罪未遂,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。

法院最终判决: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,上缴国库;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田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0元(已退赔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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